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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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如附件六):
(一)由分署確認自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委託或
      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名冊、結訓學員名冊及結
      訓學員就業資料後,辦理訓練單位之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
      就業輔導措施評分,並檢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二)由分署查對符合免辦評鑑之單位名冊。
(三)本署由 TIMS 擷取查核紀錄、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等
      資料,交由分署確認並予評分。
(四)本署彙整評鑑資料,並於本署網站公告評鑑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