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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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訓練機構於在職教育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已完成在職教育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於結
      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簽到(簽退)紀錄等登錄至教育訓練系
      統。
(二)於結訓後二十日內,將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登錄清冊(格式如附表十
      二),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
      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