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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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青年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
    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
    本計畫青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本計畫青年之事由,致無法於
    前項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後,得於核
    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