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青年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 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 本計畫青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本計畫青年之事由,致無法於 前項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後,得於核 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