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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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及計畫執行單位得要求提報人對其提報內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
    說明,如內容有虛偽不實,或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更正、補齊資料者
    ,得註銷其提報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