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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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
      本規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使用林業用地或保安林之土地,並應符合森林法相關規定。保
      安林之土地非經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者,不得同意變更。
(三)申請農業用地變更者,並應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十條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但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或
      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再予說明。
(四)申請變更面積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面積規
      模時,並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之一
      部或全部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應適用特別法規者,應依其
      規定辦理。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地方需求,自行調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審查表。
(七)本要點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有變更者,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