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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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驗試場對於前點第二項所定認可內容有新增或變更時,應報請試務
    管理機構審查。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審查結果陳報本部,由本部函復測驗試場。
    測驗試場於認可期間屆滿一年前,得向試務管理機構再申請認可,其
    認可程序得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