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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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開訓前因報名參訓人數不足取消開班時,得全額退還學員所繳交之費
    用;開訓前學員取消報名者,應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五;已開訓
    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五十;已開
    訓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分署應於訓練課程招生簡章明列退費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