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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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分署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
      1.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適於以兼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
        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服務單價新臺幣(以
        下同)七百五十元整。
      2.人事費:適於以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包含下列項目
        :
     (1)薪資: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約用人
          員進用及運用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三項約用人員僱用資格條件
          一覽表之「業務督導員」第二級薪資標準補助,依最近一次評
          鑑結果及上開規定辦理薪資進階一次;另地方政府得運用自有
          經費規劃優於本項專任人員薪資標準及條件,如專業證照、學
          歷、偏鄉加給、績效獎勵津貼、高支持服務個案獎勵津貼、偏
          鄉交通津貼等。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全民健康保險費(含法定雇主須提撥健保費及法定雇主因人事
          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撥:依投保單位負擔之額
          度覈實列支。
     (3)年終獎金: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
          ,最高以每月補助薪資之一點五個月計發。
     (4)加班費: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編列標準及支
          用規定,所定每人每月平均時數,核算全年度可加班總人時計
          之,有超過前開補助時數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併計畫提出申
          請。
     (5)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編列。
      3.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三十名個案或八百評
        量時數,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二十
        名個案或五百三十評量時數。
(二)維修或購置評量工具:由各執行單位在六十萬元額度內視需要維修
      或購置。
      1.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職業興趣、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
        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人格類、情緒類、情境評量類及綜合
        功能性能力與功能性視覺評估類等十類工具購置之。
      2.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單一特質及多重特質之工作樣本,以具
        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3.所購置之工具所有權為當地地方政府。
      4.所購置之工具以不重複為原則。
      5.所購置之工具應標明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並造冊
        列管。
(三)督導費用:
      1.每次督導以二千五百元計算,經費核銷應檢附督導紀錄(含簽到
        簿、時間、地點及督導內容),督導時間每次至少二小時。採實
        地教育訓練形式辦理者,每小時以一千五百元為上限,經費核銷
        應檢附講授教材(含參與人員簽到簿、時間及地點),每次以三
        小時為上限。
      2.督導次數依地方政府實際推動本計畫業務需求計算:
     (1)依個案總數三十人以下者每月至多二次,三十一至六十人者每
          月至多四次;六十一至九十人者每月至多六次,以此類推為原
          則。
     (2)地方政府得視職業輔導評量員業務執行情形,以前小目次數為
          基礎,增加督導次數,每人每月至多二次,以一年為限。三年
          內新進之職業輔導評量員採會議形式以個別督導或個案諮詢方
          式辦理者,得不受上開次數限制。
      3.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審查費:每份報告補助八百十元,並提供職業
        輔導評量報告審查意見。
(四)交通費:職業輔導評量員及專業督導,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列支。
(五)設置職業輔導評量場地租賃費:依各執行單位需求及計畫執行期間
      提供個案職業輔導評量之場地租賃費用,每月最高補助一萬二千元
      。
(六)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為
      上限,包含保險費、執行單位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
      、約用工作人員費、個案誤餐費、現場試做廠商指導費、外展服務
      、召開個案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及其他與職業輔導評量工作有關費
      用,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以百分之十二為上限。
(七)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1.補助範圍:職業輔導評量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個案研討、聯繫
        會報、評鑑、獎勵及執行本計畫相關行政費用。自行辦理者,得
        補助前款所列項目。
      2.補助標準:
     (1)委託辦理者,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地方政府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2)自行辦理者,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地方政府以百分之二十二為上限
          。
     (3)本項經費支用如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列經費編列項目,依該通案性標準
          覈實列支;如非屬通案性項目,依申請計畫內容及效益個別核
          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