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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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訓練班次之錄訓作業,除另有規定者外,原則應採「甄選錄訓」方
    式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各該規範辦理推介作業,並向推介之
    民眾說明。訓練單位如未錄訓持推介單者,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就業服
    務機構及委辦之地方政府。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參訓,且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受理報名及確認
    報名者身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