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9 10:10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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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團體未離境前,已提出新案之申請 者,應切結「不同時接待二團以上及依規定期限繳交前團之活動報告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