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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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單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
    原定辦理日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
    核准。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
    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本部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