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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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確保職能基準品質,勞發署應參照需求、流程及成果等構面品質訂
    定審查標準,以作為審查職能基準之依據,審查指標如附件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得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基
    準,完成後於職能平台向勞發署申請審查。
    勞發署辦理職能基準審查,得邀請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行審
    查,審查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第一項職能基準審查指標及流程等相關規定,由勞發署公布於職能平
    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