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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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選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議決方式採多數決。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專
    家學者或相關單位列席陳述意見。
    審查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就安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