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
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
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