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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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僱用人力資格、薪資及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用標
    準如下:
(一)專案管理人員(按月核薪):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於五十人至
      二百人者,補助一名專案人力;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於二百零
      一人以上者,補助二名專案人力。資格及薪資依本署暨所屬各機關
      臨時人力之「業務促進員」標準辦理。
(二)工作人員(按時核薪):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低於四十九人以
      下者,補助工作人員,每人每小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每月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六小時。
(三)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每人每月一千一百一十元。
    地方政府應於前項人員到職日起,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