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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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之薪資,每人補助期間最長十二
    個月,補助標準如下: 
(一)按月核薪者:每人每月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
      給。
(二)按時核薪者:每人每小時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
      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前項補助僅得擇一請領,並依實際僱用身心障礙者月數或時數核發。 
    按月核薪者之僱用月數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生效日起算,
    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計畫經核定後,或於原僱用人員離職後三十日內,
    完成僱用或遞補僱用;逾期未僱用或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但事先於計畫載明僱用時程,並經本署審核同意,不在此限。 
    身心障礙員工離職遞補以一次為限,且離職遞補人數不得逾核定補助
    人數,且補助月數或時數不得逾總補助額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