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訓練單位完成與分署委訓班次簽約後,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登錄於本 署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系統),並應印妥招訓簡 章。 訓練單位為招訓所進行之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且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分署統一規範及審核後始得刊登,並由分署提 供授權招訓字號一併刊登,俾利民眾辨識與分署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