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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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
    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其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
    護等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及安全,予以適當
    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環境、作業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
    拖,及提供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