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3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 9 條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時,雇主 或受領勞務者應將變更後必要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變 更許可,其許可期間至原許可期間屆滿時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