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檢具文件: 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