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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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署受理地方政府之申請後,應依相關規定審核,必要時得組成審查
    小組召開會議,並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及按下列情形審查地方政府
    申請本計畫之補助金額:
(一)本部年度預算額度內。
(二)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等。
(三)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經費需求、財務狀況。
(四)地方政府前二年度相關計畫執行成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