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部門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推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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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署應協助地方政府或轄內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新增設立
    以進用視障者為主、其他障別為輔之電話服務中心,並依公益彩券回
    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補助設
    置前開電話服務中心所需軟硬體設備相關費用、人事費及教育訓練費
    等,增加視障者從事電話服務工作機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