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9 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
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
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