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部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自評表之項目,除必要項目應全部 達成外,所有項目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申請認可單位之歷年評鑑結果、職安署或地方主管機關現場查核結 果。 (三)申請認可單位近三年違反訓練規則或本要點規定。 前項之審查,本部得聘請具安全衛生專業之學者、專家或委託專業團 體協助;必要時,得赴申請認可單位實施現場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