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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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諮詢小組提供評估結果建議,經本部核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者,
    由本署移請技檢中心辦理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事宜;經本部核定不
    予或暫緩開發或調整者,均應由本署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其意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