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