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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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
    定,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離職勞工已經一部履行競業禁止義務者
    ,法院得視雇主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等情節,減少違約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