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事業單位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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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准補助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
    製發領據至本署辦理撥款。
    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完成計畫執行,且於計畫執行完
    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送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附件四)及經費報告表
    (附件五)至本署辦理核銷。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但
    結餘款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受補助單位得免予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