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核准補助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 製發領據至本署辦理撥款。 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完成計畫執行,且於計畫執行完 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送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附件四)及經費報告表 (附件五)至本署辦理核銷。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但 結餘款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受補助單位得免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