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被害人就業,得結合社政及民間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生
活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