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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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進行實
    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由本部就評核對象或其所屬機關(構)擇定,並以辦
    理評核當年度(以下簡稱評核年度)同一分組全部評核對象實施為原
    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