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9
九、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書件後,本部以書面方式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
    本部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應於本部通知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
    具領據(附件五)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