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 9 條
受災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下列給付或津
貼: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
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