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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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得獎者經查有報名資料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
    財產權等情事,由本部註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其獎金及獎座
    繳回。未繳回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
    條等規定追繳。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得獎者應賠償本部全部訴訟費
    、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