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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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受理計畫申請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計畫審查、核定、
    管控、督導、查核、經費核撥及結銷等相關事宜。辦理原則如下:
(一)各班次預訓人數應以三十人至四十四人規劃辦理,其中須含額外提
      供之百分之十隨班附讀名額;另得將額外提供之隨班附讀名額,以
      實習專班方式辦理,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原定招訓人數二分之一(含
      )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離島、偏遠地區之最低開班人數須達
      十人(含)以上。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上述原則辦理時
      ,地方政府得於通盤分析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未於開訓當日完成
      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應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三)各訓練班次之開訓規劃,以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以利
      民眾參訓。
(四)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滿者
      ,得招收在職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開放
      招收隨班附讀之班次,亦同。
(五)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訓練對象;招生人數不滿者,得
      招收失業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開放招收
      隨班附讀之班次,亦同。
(六)訓練單位所辦班別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政府應列為審查及不予核
      定班次之重要參考:
      1.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2.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
        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所需人力之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雇主負擔部
    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負擔部分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相關費用,
    得向轄區分署申請補助,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據地方政府年度訓練班數(含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課程訓練
      之實習專班班次),每十四班補助一名人力,七班以上不足十四班
      者,以補助一人計,小於七班者不予補助。
(二)進用人力以本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人
      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所定業務輔導員職階資格條件、薪資
      標準為原則。
    地方政府因應辦理本計畫之規劃、宣導、管控及行政管理等項業務所
    需,另得向轄區分署申請依核定補助各該訓練班次總訓練費用百分之
    八之規劃控管作業費。
    地方政府核定訓練班次後,應填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
    班訓練預定明細表」(如附件三),詳列預定辦理班次、人數、期程
    與經費,並掣據及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函請轄區分署辦理審核及撥款作
    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