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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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十
      日內檢附收據、開班資料、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請撥第一期
      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
      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
      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過認證之品質標章編號函送本署審
      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
      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二)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附收據、工作進度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請撥第一期
      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
      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
      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過認證之職能基準代碼函送本署審
      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
      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五)申請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