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 9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
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
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
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標準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
,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