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勞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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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處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件,由本部函覆補助額度據以辦理補助款支用。計
      畫補助額度有勻支情形者,應先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二)核銷時之實際補助額度應在原核定補助額度內,且不得超過第四點
      第五款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規定之最高補助比例。
(三)各補助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至各類服務人員鐘點費
      及酬勞費等涉及個人收入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但因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
      、執行期間及進度必要者,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