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財團法人依第七點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當利益之認定基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基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與其申報及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 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防範方案者採取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