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四點第五款所定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雇主使勞工於戶外高氣溫環境下從事外送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規定,並參考勞動部訂定之高氣溫戶 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措施。 (二)雇主使勞工於戶外低氣溫環境下從事外送作業,應參考交通部中央 氣象局發布之低溫特報資訊,提供多層次保暖、透氣之工作服,對 於易因戶外低溫導致惡化與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勞工,應隨時 注意其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間從事戶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