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機關應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一個月內,將十五萬元以下部分, 專函送本部申請撥付全額;逾十五萬元部分,應敘明執行情形,於當 年度八月底前函送本部申請撥付剩餘金額。 行政機關申請撥付經費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本部核定公文影本。 (二)領據。 (三)行政機關帳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