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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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本署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署全
    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署補
    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同一創業貸款案件,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或補助者,不得領取本貸款利息補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