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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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申請本計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附件二)。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
      文件。
(四)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原有薪資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