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本保險後,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 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 且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得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