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9 條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本保險後,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
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
且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得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