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9 條
申請死亡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死亡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
    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
    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職業病診斷書。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