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投保單位及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