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9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依預算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送本
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年度預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一。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時,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
、成本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排列優先順序,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其
執行原則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