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
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醫學、公共衛生、職業安全衛生及法
律等專業人員遴聘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