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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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安署補助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督導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之辦理情形及品質控管,包括個案
      服務派案、相關服務表單審核、服務績效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差勤
      監督、辦理人員教育訓練等,並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人員個別督
      導,進行本要點年度計畫之規劃及督導執行工作。
(二)彙整各式個案服務統計報表。
(三)辦理其他本要點所定有關行政作業,及職安署交辦事項。
    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之資格條件及敘薪規定如下:
(一)擔任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連續滿六年。
(二)年度服務績效近二年連續考列甲等以上。
(三)經地方政府認定工作表現優良,足堪勝任指導性質工作。
(四)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薪級表詳第五點附件一。
(五)地方政府已依本要點規定進用之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
      員,其轉任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者,依其現支薪級給薪,服務年
      資亦予以併計。
    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應專職擔任督導工作,其所遺職災勞工個案主
    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遺缺,由地方政府依第五點所定資格條件補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