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以視訊方式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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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視訊調解會議之調解紀錄簽名方式,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調解紀錄經勞資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後,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應先於
      調解紀錄上簽名,並以傳真方式傳送至勞資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
      事人分別於調解紀錄上簽名後,將調解紀錄送至地方主管機關。
(二)地方主管機關於收到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及勞資雙方當事人簽名之調
      解紀錄後,應裝訂為一份,並依本法相關規定留存及送達勞資雙方
      當事人。
    視訊調解會議之調解紀錄簽名方式,地方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
    外,得採其他方式辦理,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本文規定,及確保勞
    資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