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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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須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